考生守则:
一、 考前十五分钟,凭本人考试证、学生证(或身份证)进入指定考场;按要求入座,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核验,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。迟到十五分钟者,不得参加考试,该课程成绩以“零”分计。开考三十分钟后,方准交卷离开考场(特殊课程考试除外)。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;已交卷者离开考场后不准再进入考场续考。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无效。
二、 除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外,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或放在身边及抽屉内,考场内禁止使用各类通讯工具(如手机、寻呼机)、录放机、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(如文曲星、快译通、MP3、PDA等)、耳机(听力考试部分除外),已带进考场的上述工具应关闭后连同其他物品(如书包、课本等)放到考场指定地点。
三、 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,开卷考试所需的资料和用具由主考教师指定。
四、 领到试卷后,先核对试卷是否完整无损,并首先在试卷规定位置,清楚、正确地填写学号、班级及姓名。凡漏填、错填、涂改或字迹不清、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,成绩记为“零”。考试时,要保持试卷及草稿纸的完好,不得将装订好的试卷拆为单页。每位考生只应有一套试卷、一张监考人员发给的草稿纸。
五、 答题一律使用蓝(黑)色字迹钢笔、圆珠笔做答,不得用红笔或铅笔(铅笔只能用于作图或添涂指定的答题卡),不按要求作答的试卷作废。
六、 不得询问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,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必须举手示意,待监考教师处理。
七、 考试开考后,必须保持考场安静,不得交头接耳;不得吸烟;不得传递任何物品;不得夹带或翻看有关考试的书籍、资料等;不得用各种方式或物品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;不得事先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桌椅或身上;不得借上厕所之机,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、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;不得进行任何其他违纪、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行为。
八、 考试结束不准拖延交卷,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到考场外(凡已带出的试卷一律作废);考生试卷必须交到监考教师手中;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他人说话;不得再返回修改考卷;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;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。
九、 对违反考试纪律、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违纪、作弊考生,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》予以处理。
考试违纪处理:
一、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批评教育:
发放试卷时未将禁止携带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(包括书包、书籍、笔记本、复习提纲、自备草稿纸等); 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; 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; 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; 除外语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,考试过程中使用耳机 (包括手机、MP3等电子设备的耳机);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不按要求填写姓名、学号或考号; 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。二、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其试卷为无效试卷,成绩记为零分:
使用蓝色、黑色之外的书写工具解答试题; 上交试卷不填写姓名、学号或考号。三、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:
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; 有第十三条所列违纪行为,经纠正、批评教育无效;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。四、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成绩记为零分:
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、抄袭提供方便; 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,且不报告; 考试过程中偷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; 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; 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、学号或考号,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; 未经同意,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; 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)带出考场; 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。五、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,成绩记为零分:
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 (包括身边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、存储相关资料的手机等电子设备,身体或周边物体上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等); 考试过程中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; 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;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、智能手表等电子工具或通讯设备; 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**; 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的雷同答卷; 扰乱考场、评卷场所工作秩序; 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。六、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,不得继续参加考试,成绩记为零分。触犯法律、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:
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或考号等信息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 故意销毁试卷、答案或考试资料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 替他人考试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请他人代**试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涉嫌伪造证件,交由相关部门处理; 参与盗窃、出售试卷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; 购买盗窃试卷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 利用通信软件、通讯工具等组织考试作弊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存在金钱交易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 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。